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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《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

2015-12-02

转发《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

【收费管理】

索引号014046317/2015-02252生成日期2015-12-02公开日期2015-12-02
发布机构市物价局公开形式网站,文件
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
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程序部门编制,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
主题(一)国民经济管理、国有资产监管主题(二)物价体裁通知
关键词物价分类词经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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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概述宜价费[2012]第14号 宜财综[2012]第3号 各有关部门: 现将《江苏省财政厅、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苏财综[2012]1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宜兴市物价局 宜兴市财政局 …

宜价费[2012] 第 14 号

宜财综[2012] 第 3 号

各有关部门:

现将《江苏省财政厅、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253 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苏财综[2012]1 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宜兴市物价局 宜兴市财政局

二○一二年二月九日

抄送:市政府,无锡市物价局、财政局,价格检查局

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253 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
苏财综〔 2012 〕 1 号

各市县(区)财政局、物价局(发改委、发改局),省各有关部门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253 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财综[2011]127 号,见附件 1 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,国家公布取消我省设立的 11 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(见附件 2 ),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通知公布取消江苏省 11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(见附件 2 )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、变更手续,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;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,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,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。

二、各级财政、价格部门要结合近期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《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》(苏政发[2011]168 号)以及《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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